(2014)船山执补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大均申请执行刘胜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均,刘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均,男,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胜勇,男,汉族,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大均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胜勇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刘胜勇无车辆;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刘胜勇名下无房产;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刘胜勇名下无股权登记。申请执行人王大均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胜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