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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郑浩申请执行张中伟、方文静、三门峡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浩,张中伟,方文静,三门峡汇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79号申请人郑浩,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中伟,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文静,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汇源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95026-3。住所地:陕县大营镇城村。法定代表人张中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郑浩申请执行张中伟、方文静、三门峡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申请人又提出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