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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运城市盐湖区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爱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飙。关于运城市盐湖区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给被执行人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租赁费25万元及利息、工人工资2.23万元,但被执行人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三十三万六千七百二十二元的相应财产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三十三万六千七百二十二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