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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波与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17-1号原告:王波,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贾明瑞(原告王波妻子),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沙陀营路167号。法定代表人:熊涛,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师。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王波的损害结果是交通事故和医疗过错所致,交通事故一案的被告李明晓对该案申请再审,本院已受理,本案必须以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待交通事故一案作出结果后方可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赵晓云审判员陆锐人民陪审员汪明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吴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