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黄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告黄君,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黄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6元,减半收取35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