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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商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与江阴纳尔捷机器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江阴纳尔捷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商初字第00110号原告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乔,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纳尔捷机器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纳尔捷机器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纳尔捷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纳尔捷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0元(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