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铁军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铁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二终字第1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铁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胜利村会计,住该村。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富锦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审理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铁军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富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铁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承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富锦市政府加大惠农政策,在富锦市内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成立了组织机构。同时要求各村成立由村支书、主任、会计组成的农业保险互助会,负责宣传、签单、代收保费、查勘定损等工作。被告人王铁军系富锦市宏胜镇胜利村会计,具体负责本村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2013年,被告人王铁军利用农户土地保险申报、审核的职务之便,虚报本人及部分农户受灾面积,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资金190,286元,其中为村民垫付土地保险费39,694元人民币,剩余赃款150,592元人民币被王铁军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自己家庭生活花销。庭审期间被告人返还赃款两万元。被告人王铁军于2014年10月10日在富锦市被检察机关抓获。原审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富锦市宏胜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证明:王铁军于2008年12月经考试,被宏胜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任命为胜利村会计,任职期间,受宏胜经管中心委托办理2013年胜利村种植业保险的签单、代收保费以及农作物查勘、定损等工作。2、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为确保富锦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将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到户,市政府决定成立农业保险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各乡镇要按照要求成立农业保险代办站,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经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宣传、指导、落实具体工作。各村要成立由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及2-3名人员组成农业保险互助会。互助会负责宣传、签单、代收保费、查勘定损等项工作。3、富锦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会议记录、关于农业保险工作安排:各村成立农业保险互助会,三职干部是主要成员,更是负责人,每村推选2-3名热心为农业保险服务的高素质人员,与三职干部组成互助会,负责宣传、签单、代收保费、查勘定损工作。4、富锦市财政局农业保险承保计划报告及预算表:富锦2013年计划开展种植业保险110万亩。(其中: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保80万亩,中保财险承保30万亩。)种植业保险单位保费15元,农户承担20%,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级财政补贴15%。5、种植业保险业务代理合同书:甲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建三江中心支公司,乙方富锦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6、被告人王铁军供述:2013年他负责胜利村农业保险业务,他从事这项工作是受经管局、经管中心的委托,是宏胜镇政府经管中心要求各村成立农业保险互助会,由会计代办农业保险业务,负责提供地块和承保农户签单、代收保费、受灾后的查勘定损等工作。2013年他村共有61人投保,投保面积15000亩,保费总共4万5千元,他自己给30多户村民交了保费,交了3万多元。因为村里种植业保险工作由他负责,得先由他查勘、测损农户的实际受灾面积之后,再报给保险公司复核,投保的面积和受灾面积都是他自己编造的,保险公司复核也是根据他报受灾情况到地头看三、四户,然后保险公司就根据他报的受灾面积给理赔款。他没有按照要求办理保险业务,他虚报和多报受灾面积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理赔款。他一共利用19户农户名套取了理赔款,分别是以朱某1名投保240亩和146亩,得到赔款7931元和4365元;以蔡某1名投保178.5亩,得到理赔款6189元;以韩某1名投保210亩,得到理赔款9092元;以付某名投保275亩,得到理赔款9534元;以王某1名投保152亩,得到理赔款5521元;以王某2名投保212.5亩,得到理赔款9989元;以姜某名投保252.4亩,得到理赔款10928元;以乌某1名投保198亩,得到理赔款8935元;以邓某1名投保198亩,得到理赔款10435元;以齐某名投保265亩,得到理赔款10997元;以叶某名分别投保192亩、110亩,得到理赔款分别为6345元、4565元;以王某3名投保256亩,得到理赔款11084元;以王铁军名分别投保200亩、145亩,得到理赔款分别为7946元、5027元;以朱某2名投保294亩,得到理赔款13266元;以邓某2海名投保268.4亩,得到理赔款11138元;以白某1名投保274亩,得到理赔款11371元;周某1本人投保100亩,他多报187亩,得到理赔款8438元;王某4本人投保36亩,他多报253.3亩,得到理赔款10512元;王某5本人投保120亩,他多报148亩,得到理赔款6678元;一共是190286元,周某1、王某4、王某5三人自己交了实际投保面积的保费,他多报的部分及其他人名的保费都是他交的。2013年11月份保险赔偿款下来之后,他和穆某用参保农户卡、折在信用社领取的理赔款。他骗取的保险赔偿款190286元用于偿还他个人欠款及个人生活花销,其中还化肥款6万元,还佳木斯刘利华2万元,还村民欠款9万多,其余2万多元用于生活花销。7、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2013年他没有参保,王铁军找到他说村里要报阳光农业保险,需要他配合一下,用他名和身份证领取了理赔款。8、证人蔡某1证言证实:2013年他没有种地也没有参加保险,不知道农业保险理赔的事,也没有在富锦市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签过投保确认书和理赔确认书上签过字,也没有委托过别人投过保。9、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她与付某是夫妻,家有60亩地,2013年没有种地,没有参加农业保险,没有办理过卡号为45×××50的银行卡。也没有委托过别人办理过种植业保险。10、证人付某证言证实:他与韩某1是夫妻,家有60亩地,2013年没有种地,没有参加农业保险,也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没有办理过卡号为62×××90的银行卡。也没有委托过别人办理过种植业保险。1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3年他种了220亩玉米和水稻,没有参加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种植业保险。也没有领取过保险理赔款。1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3年他种了15-16垧地,没有参加农业保险,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2013年秋天时会计王铁军找他和其他村民去阳光保险公司签个字,当时为什么签字,王铁军没有说。也没有委托过别人办理过种植业保险。13、证人姜某证言证实:他家有200亩地,2013年没有参加农业保险,没有得过保险理赔款,没有办理过卡号为62×××54的银行卡。也没有委托过别人办理过种植业保险。14、证人乌某1证言证实:2013年他种37垧地,没有参加农业保险,没有得到保险理赔款,谁用他的名字投保,谁得的钱他不清楚。15、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2013年他没有参加阳光农业保险,也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只是2013年秋天,会计王铁军找到他,说是需要他到阳光保险公司照个像,还需要身份证,说有事要用,就和他去了保险公司。他没有办理过银行卡,也没有委托过别人办理过种植业保险。16、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13年他种了75亩地,没有参加阳光农业保险,只是2013年秋天,会计王铁军找到他,说是需要他到阳光保险公司签个字,具体因为什么让他签字他不清楚。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没有办理过取款的银行卡,也没有委托过别人办理过种植业保险。17、证人叶某证言证实:他在胜利村有地90亩,2013年他没有种地,没有参加阳光农业保险,只是有一次,会计王铁军找到他,说是需要他到阳光保险公司签个字,说是为村里参加农业保险工作顶个户头。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没有办理过取款的银行卡,也没有委托过别人办理过种植业保险。18、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3年他种了3.7垧地,没有参加阳光农业保险,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会计王铁军找他还有四五个人到阳光保险公司签的字,具体因为什么让他签字他不清楚。没有办理过卡号62×××39的银行卡。因为王铁军是会计常需要他们签字所以就跟着去了。19、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2013年他没有种地,没有参加阳光农业保险,会计王铁军找到他,说让他办理一张信用社的银行卡,说是要用,也没说干什么,2013年11月份王铁军找到他,让他去把这张卡里的钱取出来,他在信用社取了13000多元钱交给了王铁军。王铁军让他去阳光保险公司签过字,具体因为什么王铁军没说。他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20、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她与邓某2海是夫妻,2013年他们家没有参加阳光农业保险,也没得到过保险理赔款,理赔明细表上的签名和银行卡都不是邓某2海本人办理的,不知道是谁办的。21、证人白某1证言证实:2013年他种了20多垧地,没有参加阳光农业保险,2012年他投保了阳光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当时办理了存折,存折一直放在会计王铁军手里,2013年秋天,会计王铁军找到他,说用他的名和地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现在理赔款下来了,打到他的存折里了,密码王铁军忘记了,他说他也不记得了,他去宏胜镇信用社办理的挂失,7天后把钱取出来给了王铁军,他是在王铁军找他要银行卡密码时才知道,王铁军骗取理赔款的事。他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22、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她和周某1是夫妻关系,2013年他们家种了100亩地,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交了会计王铁军300多元的保险费,今年土地受灾了,王铁军来到她家给了800元的理赔款,她不知道保险理赔明细表中周某1理赔面积为287亩,理赔金额12951元是怎么回事,周某1没办理过取款的银行卡。23、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2013年他种了36亩地,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向会计王铁军交了100多元的保费,今年土地受灾了,王铁军给他200元的赔偿款,告诉他应得1490元赔偿款,剩余的等有钱时还他,他不清楚理赔明细表中理赔面积289.3亩,理赔金额12006元是怎么回事。没有办理过取款的银行卡。2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王某5是她丈夫,2013年她家种了8垧地,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保费交给了会计王铁军,2013年土地受灾,他家没有得到保险赔偿款。不清楚268亩保险面积是谁报上去的。25、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2013年他家种了100亩地,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交了会计王铁军300多元的保险费,今年土地受灾了,王铁军给他送来了800元的理赔款,实际应该是4500多元,王铁军看他媳妇在家就说理赔款是800元,后来王铁军和他说等秋后再把钱还给他。26、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2013年他家种了120亩地,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交给了会计王铁军360元钱保费。也受灾了,实际没有得到保险赔偿款。27、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2013年他家种了不到300亩地,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交给会计王铁军890多元的保险费,今年土地受灾了,得到了理赔款28、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3年他家种了20多垧地,一共参加280多亩的阳光农业保险,保费好像是4元钱,一垧地共计60元,保费交给会计王铁军,今年土地受灾了,王铁军给他送来了9000元的理赔款,现场勘查时会计王铁军领着保险公司的人去的现场,他不在家。29、证人穆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王铁军找他说农户的理赔款下来了,让他帮忙办理,他帮王铁军办理理赔款的经过。30、证人蔡某2证言证实:2013年他家种了255亩地,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交给会计王铁军765元的保险费。31、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2013年他家种了300亩地,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交给会计王铁军890多元的保险费。32、证人乌某2证言证实:他与乌某3是父子关系,父亲乌某3等6口人的地,由其耕种。2013年他家种了198亩地,以其父乌某3名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交给会计王铁军549元的保险费。2013年承包高大彬270-280亩地,参加了保险,给会计王铁军800多元。33、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梁某2是他儿子,梁某2前两年去哈尔滨打工了,2013年是他种的地,一共280多亩地,以梁某2名参加了阳光农业保险,交给王铁军800多元的保险费。34、证人费某证言:他是富锦市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副经理,负责富锦市种植业保险工作,种植业保险工作流程是:由他公司与各村签订保险投保单,各村都成立了村级测产人员小组,测产小组的职责是查勘定损,测产小组由村干部和个别农户组成,这项工作都是由村会计具体负责,由他提供投保面积,投保人的相关信息,代收保费,签订投保单。发生灾情后,由测产小组查勘定损,并将受灾农户的个人信息受灾面积上报给他公司,他公司对上报的受灾面积进行抽查,复核后才能理赔,理赔款通过信用社打到受灾户个人卡、折上。宏胜镇胜利村测产小组组长:张某3,副组长:王某1,成员:王铁军、珠海金。申报投保面积、理赔面积由会计王铁军负责。35、证人韩某2证言:他是宏胜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中心主任。2012年根据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富政办函【2012】3号文件规定:富锦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与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签订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各乡镇要求成立农业保险代办站,经管中心负责宣传指导等工作;各村由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及2-3名热心为农业保险服务人员组成农业保险互助会,负责宣传、签单、代收保费、查勘定损等工作。经管中心多次组织学习,要求代办保险业务中如实承保,不能弄虚作假。宏胜镇胜利村是由会计王铁军负责签单、代收保费、查勘定损工作。36、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4月任胜利村村长,2013年宏胜镇农村种植业保险业务,由会计王铁军负责保险合同的签订、代收保费、受灾面积的查勘定损等工作。他没参与这项工作,不清楚是受那个部门委托。村级测产人员小组名单上面副组长不是其签的,也不知道是谁报上去的。在办理农户保险业务中,没有参与也没有签字。37、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他是宏胜镇育林村书记,在2013年6月又兼任胜利村书记,当时各村办理阳光农业保险时,经管中心要求各村都要成立测产小组,小组由村干部及村民组成。他任组长,村长王某1任副组长,成员有会计王铁军、村民朱某3组成。实际这项工作由会计王铁军负责。他没有参与保险工作,在办理农户保险业务中,没有签字。38、证人朱某3证言证实:在办理农户保险业务中,没有参与也没有签字。39、证人刘某2、王某6、韩某2、于某、李某、王某7、安月证言证实:王铁军赃款去向。40、受灾赔付明细表:保险公司给付胜利村朱某1理赔款7931元和4365元;蔡某1理赔款6189元;韩某1理赔款9092元;付某理赔款9534元;王某1理赔款5521元;王某2理赔款9989元;姜某理赔款10928元;乌某1理赔款8935元;邓某1理赔款10435元;齐某理赔款10997元;叶某理赔款6345元和4565元;王某3理赔款11084元;王铁军理赔款分别7946元和5027元;朱某2理赔款13266元;邓某2海理赔款11138元;白某1理赔款11371元;周某1理赔款8438元;王某4理赔款10512元;王某5理赔款6678元;共计190286元41、取款凭证证实保险公司理赔款已进入农户个人账户和支取理赔款的情况。4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证明,证实周某1、王某8利、王某5实际理赔数额及王铁军多领取理赔数额。4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2013)年度种植业保险理赔发放明细表、2013年宏胜镇胜利村投保明细表:证实2013年胜利村投保情况及保险理赔情况44、农业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签字确认表、玉米种植相互保险投保单及明细表:证实村民投保情况。45、测产小组人员名单、全面测产明细表及保险测产单:证实王铁军虚报受灾情况。46、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建三江中心支公司2013年秋收作物核灾定损工作方案、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种植业保险承保实务规程:证实农业土地保险工作流程。47、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在宏胜镇经管中心被富锦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与富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富锦市检察院进行调查。48、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无前科劣迹。49、富锦市宏胜镇胜利村投保保费收据:证实被告人为村里垫付保费情况。50、富锦市宏胜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富锦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王铁军说明:证实王铁军为宏胜镇胜利村会计及犯罪数额。51、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章程、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证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属全民所有制。5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出具说明证实: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许可,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注册资金所有权属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5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富锦支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业务许可证,证实公司的营业资质和业务范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铁军身为村会计,受富锦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的委托,从事农业保险的统计、审核、上报等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王铁军利用协助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上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铁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返还部分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铁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返还的违法所得2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上诉人王铁军的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非法占有的15万余元,是保险公司赔偿给各参保户的保险理赔金,不是国有保险公司的财产,更不是村集体的财产。上诉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是贪污罪。2.上诉人不具有贪污罪的犯罪故意。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取得合同利益。上诉人未征得保户同意,垫付保费是个人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垫付的保费将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把“投保”做为一种“投资”,没有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的故意。3.尚有部分上诉人为农户垫付的理赔款没有从总金额中扣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犯侵占罪。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意见认为:1.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需要被侵占的财物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从本案来看部分保户不知道自己参加了保险,即使知道上诉人以其名义参保也明确表示与自己无关,更谈不上让上诉人代为保管。本案中上诉人的犯罪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农户名义参保,并虚报受灾面积,骗取保险理赔金,其利益归于自己,这一点上诉人在笔录中已明确供述,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上诉人认为其购买保险时并不能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不能确定是否能够获得保险理赔金。该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上诉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明确的认识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种植业的保险理赔款,这一点其在供述中非常明确,随后,其又积极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现了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富锦市政府加大惠农政策,在富锦市内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成立了组织机构。同时要求各村成立由村支书、主任、会计组成的农业保险互助会,负责宣传、签单、代收保费、查勘定损等工作。上诉人王铁军系富锦市宏胜镇胜利村会计,具体负责本村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2013年,上诉人王铁军利用为农户土地保险申报、审核的职务之便,虚报本人及部分农户受灾面积,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资金人民币190,286元,其中为村民垫付土地保险费人民币39,694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50,592元被王铁军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自己家庭生活花销,庭审期间被告人返还赃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铁军身为村委会会计,受富锦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的委托,从事农业保险的统计、审核、上报等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诉人王铁军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数额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占有的财物不是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款,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积极实现了骗取保险理赔款,上诉人认为自己不具有贪污罪的犯罪故意的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尚有部分代为农户垫付的保险理赔款没有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经查,该意见与本案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认定。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王首佳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