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常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常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3号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民,总经理。被告国药控股常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德源路18号。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761号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常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9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国药控股常德有限公司价值98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