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才某某与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才某某,女,生于1991年7月8日,祁连县。被告久某某,男,生于1987年4月13日,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与被告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才某某与被告久某某自愿和好,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才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才毛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