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鄢法执通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彭耀磊申请陈顺清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鄢法执通字第275号陈顺清:我院(2015)鄢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因你未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彭耀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令你在2015年6月8日之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劳动报酬650元受理费50元及应承担本案执行费并交法院执行局及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