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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凌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冬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凌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李斌,个体户。被告张冬芳,职业不详。原告李斌与被告张冬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冬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斌诉称:2013年10月20日,朱锁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李斌借款11000元,并由被告张冬芳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朱锁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张冬芳亦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担保款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冬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案外人朱锁向原告李斌借款11000元,并立有借条一份,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该笔借款由被告张冬芳提供担保,担保时,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范围和保证期限。因借款人朱锁和担保人张冬芳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外人朱锁向原告李斌借款11000元,并立有借条一份,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被告张冬芳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时,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范围和期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款项出借后,原告无法找到借款人朱锁主张权利,其要求被告偿还11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冬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外人朱锁所欠原告李斌借款人民币11000元,由被告张冬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张冬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锁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冬芳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