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某抚养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银民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甘肃省平凉市。委托代理人尚凯、朱婷婷,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5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凯、朱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分离协议》第1条,即孩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开始共同生活,并于2008年12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后双方因在同居期间产生矛盾,决议解除同居关系,并于2014年4月28日订立《分离协议》,载明:“现因马某某个人原因与本人李某断绝一切关系,再无来往和纠缠。1、两人有儿子叫李某某,现已五岁半,由本人李某全权抚养。2、马某某原给李某某投保太平洋公司保险一份,由马某某负责每月的缴费。3、马某某未来的人生事物均与李某无关。4、马某某可以有权看孩子李某某,其他人不能干涉,每年的12月5号陪李某某。5、马某某与本人李某此次分手均是马某某个人感情出现问题,自己所做的决定与任何人和本人均无关系,后果自负。6、李某某未来的好坏均与马某某无关,马某某不得无故纠缠。”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李某某即随被告生活,后因被告将李某某送回原告家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原审法院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2014年10月15日向该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要求对李某某进行亲子鉴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银委鉴字第582号鉴定委托书,委托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DNA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肯定是李某某的亲生父母。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李某某的亲生父母,李某某虽系原、被告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对李某某均负有抚养义务。因原、被告在《分离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某由被告抚养,且《分离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该院结合李某某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故该院确定非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因原告无固定收入,故该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酌情确定原告马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非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马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李某某抚养费350元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此款原告马某某已预交,被告李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马某某)。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非婚生子李某某由被上诉人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不当,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完全不具备抚养李某某的现实条件。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理由及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非婚生子李某某均负有抚养义务,因双方已经书面协议约定李某某由上诉人抚养,结合李某某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定非婚生子李某某由上诉人李某抚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争春审判员 赵和平审判员 李山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