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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908号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勤。委托代理人张新国。被告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洪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