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裕平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裕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1045号罪犯陈裕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裕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裕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陈裕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5年3月15日,罪犯陈裕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5月、9月、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裕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裕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秀平审 判 员 何 维代理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