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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灵珠与褚继光、楼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灵珠,褚继光,楼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64号原告:叶灵珠。被告:褚继光。被告:楼典琴。原告叶灵珠为与被告褚继光、楼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灵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3日,被告褚继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每6个月付息1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褚继光、楼典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灵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0元,合计人民币19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人民陪审员  王碧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