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余贵珍与武汉市江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余贵珍。委托代理人: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余贵珍因诉武汉市江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立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余贵珍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罗东辉审 判 员 陈闽汉审 判 员 方 红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