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刚与平运荣,吴修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平运荣,吴修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陈刚,男。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平运荣,男。委托代理人张晓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修玉,女。委托代理人张晓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平运荣,吴修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平运荣、吴修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对被告平运荣、吴修玉的起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525元,应收525元,由原告陈刚承担,其余2000元作清退处理。(退还原告陈刚)审 判 长 向太培代理审判员 曾 途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余方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