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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备敦劳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备敦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江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备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5901072-8。法定代表人:何慧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思德。委托代理人:王林川。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江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镇安镇临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7486979-7。法定代表人:童福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备敦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江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海法商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备敦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江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江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568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