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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立群与朱辉全、黄加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群,朱辉全,黄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群,农民。被执行人朱辉全,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加兰,个体工商户,系朱辉全之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随州中民再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加兰所有的位于随州市东城交通大道的房屋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