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世麟与陈世安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世麟,陈世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世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世安。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世麟因与被申请人陈世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世麟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对“关于合伙财产问题”全部不予支持,说是复印件不予认可,现将陈世安的卖蛙收入证据,蛙场种植、养殖每年能收入证据,蛙场被征用的补偿收入证据共三项复印件作为新证据。2.一、二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陈世安夫妻两人的人力投入为两年工资21048.5元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场地投入、土地闲置损失169300元没有证据,虽有“宏岭公司”的鉴定意见,王世麟否认“宏岭公司”合法性,评估鉴定的真实性及评估鉴定与本案无关联性。3.王世麟提出回避申请,一审审判员陈宝珍依法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陈宝珍在一审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本院认为,1.关于新证据的问题。经审查,王世麟申请再审提交的“陈世安的卖蛙收入证据,蛙场种植、养殖每年能收入证据”在一审已提交,由于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也没有证据来源,真实性不能确认,一、二审不将其作为证据采信并无不当。对于王世麟申请再审提交的“蛙场被征用的补偿收入证据”,虽然陈世安将其承包地作为蛙场,与王世麟合伙养殖美蛙,但陈世安仍享有对其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蛙场所在的承包地被征收,并非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都应作为合伙财产处理,王世麟提交的“蛙场被征用的补偿收入证据”载明的制表时间为2010年,载明的内容与其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内容具有一致性,王世麟在二审庭审中陈述蛙场并未实际征收,因此,王世麟认为其提交的“蛙场被征用的补偿收入证据”属于新证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2.关于陈世安夫妻人力投入21048.5元和场地投入、土地闲置损失169300元的认定问题。陈世安在一、二审中主张夫妻人力投入21048.5元和场地投入、土地闲置损失169300元属于合伙债务,二审认定即使存在陈世安主张的夫妻人力投入21048.5元和场地投入、土地闲置损失169300元,也属于陈世安个人承担的投资风险,并未将其作为合伙债务处理,因此,王世麟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3.关于一审程序的问题。王世麟提出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以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申请再审理由,均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王世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世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