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郝各庄支行与王军生、尤洪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郝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郝各庄。负责人刘东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军生,农民。被执行人尤洪亮,农民。被执行人王俊金,农民。被执行人尤利,农民。被执行人尤珍,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郝各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生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723.9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847元,执行费10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049元,给付执行款3000元,余款73570.98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尤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