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初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永生,王淑彦,徐航,陈艳波,马连奎,陈士艳,XX龙,李灿军,纪玲,宋国华,李俊兰,李剑,王婧,赵万辉,姜艳霞,郝云海,葛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422-1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火电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佳木斯市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北段(长虹社区)。法定代表人XX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永生,居民。被告王淑彦,居民。被告徐航,居民。被告陈艳波,居民。被告马连奎,居民。被告陈士艳,居民。被告XX龙,居民。被告李灿军,居民。被告纪玲,居民。被告宋国华,居民。被告李俊兰,居民。被告李剑,居民。被告王婧,居民。被告赵万辉,居民。被告姜艳霞,居民。被告郝云海,居民。被告葛香,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永生、王淑彦、徐航、陈艳波、马连奎、陈士艳、XX龙、李灿军、纪玲、宋国华、李俊兰、李剑、王婧、赵万辉、姜艳霞、郝云海、葛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据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相应财产。2015年6月4日,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永和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09×××34银行存款205万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佳木斯市龙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永和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09×××34银行存款20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