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平与张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进,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平。上诉人张进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进上诉称,借条只需要单方签字就能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字,不属于书面合同,其上的管辖条款不属于管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保定顺平,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所以本案应由保定顺平人民法院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该借条上虽然只有借款人的签名,但出借人并未对该借条的内容予以否定,且该借条上的管辖条款也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管辖条款有效。原审据此认定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