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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沈新兰与王传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兰,王传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29号原告沈新兰,工人。被告王传宝,工人。委托代理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兰诉被告王传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新兰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