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沈新兰与王传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兰,王传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29号原告沈新兰,工人。被告王传宝,工人。委托代理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兰诉被告王传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新兰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