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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邱建平与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邱建平,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蔡建设,蔡丰泉,陈长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建平,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邓泉源,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发旺,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泉州星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丰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蔡建设,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蔡丰泉,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公民,国内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陈长球,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上诉人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包括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等在内的诉讼文书,限其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福建省晋江福联织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陈延忠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