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刑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候学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候学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执字第319号罪犯候学方,乳名铁方,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贾庄镇姜范村后街20号。2002年10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德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学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2011年5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二次共减刑三年,现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候学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候学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候学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候学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仕东审 判 员 许本海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