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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树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江树林,男,出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了(2011)岳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树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罪犯江树林于2012年2月27日被送入达州监狱改造。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了(2014)达中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江树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罪犯江树林应于2018年7月1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江树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树林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江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树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