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雨笙与李保保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笙,李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李雨笙,男,199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尹娟,女,西航公司50车间职工。被执行人李保保,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雨笙与被执行人李保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雨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00786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保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6月1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李保保的银行存款中划拨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雨笙,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