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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衡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衡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旭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67号原告:沈阳市衡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敖全义,系本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陈旭,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满族。原告沈阳市衡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超、人民陪审员安静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阳市衡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婷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