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中刑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湘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湘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887号罪犯黄湘辉。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湘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湘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湘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湘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湘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湘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