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麻城市环境保护局与麻城市华兴石材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环境保护局,麻城市华兴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任胜恒,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委托代理人曾祥永。被执行人麻城市华兴石材厂。负责人李明东,该石材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麻城市环境保护局对麻城市华兴石材厂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停产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内容为停止生产。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麻城市华兴石材厂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39号执行决定书将麻城市华兴石材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麻城市华兴石材厂正在积极整改,并向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环评验收,因验收涉及相关部门,有一个时间过程,麻城市中部石材产业园建设指挥部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同意麻城市华兴石材厂环评验收推迟到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环境保护局通过研究,结合考虑石材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和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仍未通过环评验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