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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英春与王明、白爱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春,王明,白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春。被执行人王明。被执行人白爱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春与被执行人王明、白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