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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贤树与刘桂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树,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183号申请执行人张贤树。被执行人刘桂华。张贤树、刘桂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贤树、刘桂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25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