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1811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某某公司,刘某某,刘某,白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811号原告安康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系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刘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白某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系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刘某某,白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事由暂时中止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之规定、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人民陪审员 曹金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温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