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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效勇与郑振雄、陈雪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效勇,郑振雄,陈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效勇,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寿,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振雄,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雪燕,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再审申请人李效勇与被申请人郑振雄、陈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效勇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程序违法,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重新开庭审理本案。被申请人郑振雄提交意见称:一审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效勇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多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效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珠容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赵健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