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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石田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83号原告北京东方石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村委会西50米。法定代表人任四新,经理。被告北京科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新房子甲16号。法定代表人周兰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石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远创新电气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石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科远创新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石田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科远创新电气有限公司的���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石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科远创新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东方石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扬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