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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相全诉肖建、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相全,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肖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57-1号原告刘相全,男,生于1956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吴昌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40号1幢1层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被告肖建,男,生于1979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纳溪区打鼓镇龙古村七社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全诉被告肖建、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全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开户行:泸州市商业银行叙永支行;户名:四川省川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650000元,并提供了原告自己所有的位于叙永镇陶环路的房屋作担保。经审查,原告刘相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刘相全位于叙永镇陶环路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