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8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与梁文伟、余环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梁文伟,余环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899-2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地址:开平市。负责人周青禹,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梁文伟,男,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0112。被执行人余环娇,女,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4381(),住开平市长沙。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文伟、余环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3)江开法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清还欠款1038846.6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给申请人,并缴纳执行费12788元,上述合计共1051634.65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因被执行人经营的盛瑞卫浴水暖厂涉及拖欠工人工资,在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工人工资后,剩余的财产现在拍卖处理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8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振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