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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丁玲与李冠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玲,李冠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44-1号原告:丁玲,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刘清华,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冠丘,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胡海燕、麦嘉文,分别为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玲诉被告李冠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70元减半收取10035元,由原告丁玲负担。审 判 长  龙 帅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嘉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