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与季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394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新店镇飞跃路86号。负责人许峻,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艳秋,系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职员。被告季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与被告季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