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九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九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59号申请人:铜陵市九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新城区龙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7739698-0。法定代表人:王九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福洪,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新毅,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马岙三江口。组织机构代码:76524132-4。法定代表人:劳士华,董事长。申请人铜陵市九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市九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铜陵市九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市九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铜陵市九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严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