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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喻仁红与大丰市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王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喻仁红。被执行人大丰市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大奇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奇。被执行人大丰市大中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经营地大丰市金丰南路西侧大阪城二组。负责人董正荣,理事长。被执行人董正荣。申请执行人喻仁红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丰市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王奇、大丰市大中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董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大丰市,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喻仁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丰市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王奇、大丰市大中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董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由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大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仇国锦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