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小雷诉张喜利、白利彬、郭忠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雷,张喜利,郭忠耀,白利彬,宋启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黄小雷,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喜利,其他不详。被告:郭忠耀,其他不详。被告:白利彬,其他不详。第三人:宋启顺,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雷诉被告张喜利、被告郭忠耀、被告白利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雷以本案先需要进行劳动仲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喜利、郭忠耀、白利彬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雷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雷撤回对被告张喜利、郭忠耀、白利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交纳37元,由原告黄小雷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