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陕西天纲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天纲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九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催字第9号申请人陕西天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石二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楠。申报人西安九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小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昝成吉,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邵萍,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陕西天纲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西安九盛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