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向淑玲、 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向淑玲,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0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向淑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建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丽与向淑玲、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1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19737.8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其余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