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汽车驾驶教练,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系锦州市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女,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系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才 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