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小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冠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冠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2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