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为格林实业有限公司与马赵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为格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锡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积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赵涛。委托代理人岳相锋,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为格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赵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上诉人深圳市为格林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为格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为格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黄国辉代理审判员 付璐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