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92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现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俞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