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力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力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力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新海支行的存款103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延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峰 百度搜索“”